原油期货开户适当性要求

原油期货为R4风险等级的产品,原油期货开户适当性必须满足风险等级C4以上级别的投资者。

 

 

一、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原油期货开户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期货公司将投资者分为【C1-C5】五个级别。

  原油期货为R4风险等级的产品,适配风险等级评估为C4及以上级别的投资者。

  二、原油期货开户满足投资者准入条件

原油期货开户适当性要求

 

 

原油期货开户适当性要求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三)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可以不适用(一)至(三)项规定。